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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办法时间:2019-03-25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文件要求以及学院工作需要,为认真做好我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称“数据采集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上报工作,及时分析我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平台是运用现代数据信息管理技术,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进行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从而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益,深化内涵建设。

第三条 通过数据平台的建设和有序运行,实现其“统计汇总、反映现状,管理监控、促进规范,分析开发、提供决策”的基本功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

为确保做好数据采集平台的管理和使用,学院成立数据采集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副院长

成  员:学院办公室、教务科研处、评估与诊改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校企合作处、人事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处、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各教学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五条 职责

1.数据采集平台工作由学院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院数据采集的组织工作,包括数据采集平台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对各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最终汇总、审核,形成分析报告提交院务会议审议;并负责上报省教育厅。

2.各处室、教学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完成本部门初始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审核,连同电子数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的内容包括数据填报格式的规范性、数据及字段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3. 各处室、教学单位指定一名数据采集管理员,专门负责本单位数据的采集、汇总工作。

4. 各处室、教学单位对相关条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与数据一同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数据采集工作实施工作责任制,纳入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章 数据采集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数据采集时间

数据采集工作以学年为统计时段(财务数据以自然年为统计时段),即每年的91日至翌年的831日。各部门须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前一学年全部数据的更新,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当年有特殊要求按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为确保数据采集时效性,各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

第八条 数据采集准备

数据采集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拟定数据采集工作方案,做好采集任务分工,提供数据采集平台的基础数据表。

第九条 数据采集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数据采集管理员培训,讲解填写数据采集平台填报方法及项目内涵,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要求。各数据采集管理员要认真研究数据采集平台项目内涵,仔细阅读注释,把握标准,高效工作。

第十条 数据采集

所有数据表格均由数据产生源头直接填写。

1.各职能部门填报的数据,由该部门数据采集管理员负责采集、核查和汇总。

2.各教学单位填报的数据,涉及到各类教师的个人信息,由教师直接填写;其他数据由数据采集管理员填写,并负责本部门所有数据的核查与汇总。

3.涉及跨部门的数据采集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某一部门负责填报,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不得推诿,并对填写的数据负责。

第十一条 数据审核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错误,返回数据填报人更正。无误后,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分别签字后,将纸质稿和电子数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数据汇总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全面核查,如发现问题,返回原填报部门更正,确认无误后对全院数据进行汇总,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数据平台。

第四章 数据采集平台分析

第十三条 根据各条目数据的特征及学院各部门职能的关联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数据分析分工安排。

第十四条 各撰写项目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学习数据采集平台的使用方法,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组织人员进行数据分析。根据分析要点,结合对应的平台数据,撰写项目分析报告,于收到数据平台后一周内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牵头部门报送的项目分析报告,汇总形成总的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由院务会议对学院数据采集平台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对各部门上一学年数据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数据平台建设的重视程度和组织措施;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完成时限;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规范性;数据分析报告撰写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性。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年终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涉及全院性的数据采集、统计工作(如高基报表、基本办学条件数据核查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