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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时间:2020-03-24 来源: 作者:

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院办字〔20201

 

为进一步加大督办工作力度,推动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使学校督办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督办组织

(一)督办工作由学院院长直接领导。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其分管的工作和部门贯彻落实学院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负主要责任。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对本部门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学院办公室下设的督办科,具体负责学院层面整体督办工作。

(二)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进行,坚持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三)学院为督办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准许督办人员阅读有关文件,旁听有关会议等。

第二条  督办内容 

学院督办科对以下事项负责按质、按量、按时督促办理,督促落实。

(一)学院董事会、院务会、学院专题会等作出的决策和决定。

(二)学院董事会、学院领导批示、指示或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

(三)学院领导直接交由督办科督办的事项。

对属于日常工作领域的事项,不列入督办内容。

第三条  督办形式

(一)专项督办:主要针对上级或学院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责任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催办、督办,发现难以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联合督办: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办工作小组,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要求、时限等开展督办工作并向领导作阶段性汇报。

(三)督办方式:书面、电话、微信、信息化平台、现场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第四条  督办程序

(一)立项:对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登记立项。立项登记编号原则上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一个单元立项(学院工作要点以学院文件为准,不单独立项)。

(二)督办:学院办公室督办科将要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要适时下达催办指令(文字通知或口头),督促或者到承办部门催办。对督促落实工作任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必要时报请学院领导同意,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推动落实。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责令承办部门向学院提出请示或提请延期完成或中止。

(三)办结:督办的事项完成后,督办科应及时在立项登记内填写督办事项完成情况意见或建议。学院院长将根据督办事项的完成时效、完成质量,对办结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四)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督办部门将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考核成绩等纸质和电子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  督办要求

(一)责任明确。学院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

(二)确保落实。对督办事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要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三)务求实效。督办事项办结意见或建议要客观准确,讲实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杜绝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使督办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第六条  制度保障

(一)限时制度。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须按规定时限完成。对周期较长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定期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要求办结的,承办部门须及时与具体工作的分管校领导请示,并将相关情况向学院办公室反馈。

(二)检查制度。在督办工作过程中,院办可以邀请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承办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汇报制度。督办过程中或结束后,院办可以邀请承办部门以会议汇报、书面汇报等形式对完成落实情况进行汇报。

(四)上报制度。督办过程中发现工作事项同实际情况有差距,或者客观条件变化需要调整工作事项要求的,可以形成报告,向同等次的会议进行报告,形成新的决议决定。对领导批示确实需要根据实际变更的,向相关领导专题汇报。

(五)通报制度。院办定期对督办情况进行汇总,向院务会或院长报告,重大事项可以专题报告。并利用公开渠道对各部门承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调研制度。把督办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要围绕督办的问题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七)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对督办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八)考核制度。学院每学期对督办事项进行汇总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提供给人事处,作为部门及个人年度考核的一项指标。对工作完成好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敷衍塞责、没有完成任务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七条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