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时间:2023-11-23 作者: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为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在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标准基础上,重在衡量学生的家庭贫困情况。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通情达理,评奖年度内未受过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评奖学年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标准课程的学分。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成绩优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校无违纪情况。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综合成绩及格或达标。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志愿者活动。

(五)服从学校准军事化管理,无不诚信记录或无礼仪督查不良记录的。

(六)根据《广东碧桂园职业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名列所在专业前 5%,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名列所在专业前 50%。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范围和评定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设立宗旨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教育部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助学金的受助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人民币。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人民币。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困难等级确定,受助标准为特别困难每人每年4000元人民币;比较困难每人每年3300元人民币;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300元人民币。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每年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条件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申请学生在本专业内的综合测评成绩名次确定获奖者,特别是对于优秀学生标兵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领导能力、诚信水平、准军事化管理、志愿者活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国家助学金按照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综合衡量,同等条件下在思想作风、学习成绩、准军事化管理、诚信水平、志愿者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九条 设立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任: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

副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教务科研处负责人、校企合作处负责人。

员:各教学系部负责人、学校团委书记、各辅导员、军事教导队队长等。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各评审委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有关指示精神,明确自身责任,严格执行规定要求。

2.评审过程中,要认真阅读评审材料,深入调查研究,多方面听取意见,做到客观公正。

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更不能泄露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名额,结合学校各教学系部人数,制定本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审方案(名额分配方案)。

(二)由学生个人根据评奖年度的个人表现、学习成绩和家庭状况提出申请,各教学系部根据分配名额组织所属班级进行评选,并向学校推荐;学校根据各教学系部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完毕后,按照要求在全院进行公示 5 天。

(四)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和受资助学生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获奖和受资助学生的上报材料是否完整。

2.各教学系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推荐。

3.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评定条件。

(五)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期间收到举报,发现有违反如下评审规定的现象,须予及时以纠正。

1.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素质发展不全面,群众基础不高,模范作用不强。

2.国家助学金受助者思想素质差、受到处分或违纪现象。

3.评审过程未按照要求的。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形成正式文件后上报省教育厅相关部门。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