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关于校内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讨论稿)时间:2019-02-25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内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防范校内实验(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为校内公共实验(训)室和专业实验(训)室两种。公共实验(训)室即全校各个专业均可使用的实验(训)室,主要包括机房、多媒体教室和语音教室等;专业实验(训)室指由专业教学部建设的专业性较强,为某一个专业服务的校内实验(训)室。校内实验(训)室的管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公共实验(训)室由教务科研处管理,专业实验(训)室是在教务科研处的统筹下由专业教学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  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以建立和维护安全的实验环境,减少校内实验(训)室灾害性风险,避免职业伤害,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作为工作基本宗旨。践行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基本宗旨是学院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长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五条  校内实验(训)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已把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到学院安全整体工作中,同规划、同部署。

    第六条 校内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学院责任人负责制,主要责任人包括:学院园长是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院长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学院教务科研处(校内实验(训)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教务部主任是本教学部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内实验(训)室管理人员是本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教学部在此是指学院专业教学部和公共课教学部等与校内实验(训)室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学院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九条  学院确定主管校内实验(训)室安全管理的机构,构建由学院(管理机构)、教学部、校内实验(训)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十条  学院教务科研处承担学院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院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划;

    (二)组织制定学院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学院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检查监督相关工作及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学院校内实验(训)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开展学院校内实验(训)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开展学院校内实验(训)室安全检查,督促校内实验(训)室安全隐患整改;

(七)组织开展学院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八)组织协调全院统一的教学实验(训)室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受理学院校内实验(训)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内实验(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部承担本教学部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教学部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课程特点,组织制定本教学部校内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校内实验(训)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三)全面辩识和管控本教学部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险品和危险没备的管理;

    (四)负责本教学部校内实验(训)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本教学部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实施本教学部校内实验(训)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七)完善教学部实验(训)室安全工作信息化资源、平台建设;

(八)负责本教学部校内实验(训)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实验(训)室管理员承担本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校内实验(训)室承担的任务,制订本校内实验(训)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训)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做好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四)巡查本校内实验(训)室的日常活动,监督校内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训)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训)操作规程的行为。

    (五)做好本校内实验(训)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校内实验(训)室所属主管教学部主任报告。

(六)做好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七)未尽事宜详见《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校内实训室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学院加强校内实验(训)室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岗位教育和业务培训,注重骨干队伍培养,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人员队伍稳定。

 

笫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结合本院校内实验(训)室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七条  教学部建立健全并落实校内实验(训)室人员准入制度。进入校内实验(训)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技能培训,并根据校内实验(训)室和实验(训)危险程度,实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知晓)确认制度;涉及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索、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十八条  教务科研处建立健全校内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制度,形成专项硷查和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教务科研处、教学部建立健全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对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岗位责任、违规处罚等作明确规定,把校内实验(训)室安全纳入教学部和个人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校内实验(训)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校内实验(训)室火灾、爆炸、人身伤害、危险品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校内实验(训)室重大安全事故的教学部,必须立即按规定将事故情况逐级汇报,学院循正常报告程序报告当地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同时抄报省教育厅,不得瞒报。

第二十一条  校内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由教务科研处统筹教学部协助完成上报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处建立有效的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校内实验(训)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训)操作规程,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  

第二十四条  逐级落实校内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责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教学部及校内实验(训)室的安全职责,做到层层落安,责任到人。

    第二十五条  必须加强校内实验(训)过程的安全管理。实验(训)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校内实验(训)室不开展超范围的实验(训)活动和与实验(训)无关的活动;涉及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的实验(训)项目须事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提出应对风险的措施,并经学院审批备案;进行高危险性实验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实行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确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建立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和数据库,明确每一部位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掌握管控动态。

    第二十七条  教学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校内实验(训)室废物及用剩物,不得违规倾倒排放。危险废物及危险用剩物的处理处置、流向须做记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确认;废物承装容器须标示废物的成份,废物存放点要设警示标识标志;定时定量清理废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认真开展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校内实验(训)室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和对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开设有学分的校内实验(训)室安全教育课程(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认真组织开展校内实验(训)室安全联合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不断提高校内实验(训)室人员的应急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同时,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应急组织架构,确保功能完备、人员到位、响应及时、临危不乱。

第三十条  教务科研处对校内实验(训)室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整改事项台账清单,监督整改过程,验收整改结果。 

第三十一条  教学部建立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档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迹。

第三十三条  教务科研处对校内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并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力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在人、财、物配备方面确保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校内实验(训)室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形成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  校内校内实验(训)室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论证,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项目验收时同步进行安全验收。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校内实验(训)室限期进行改造。

    第三十六条  校内校内实验(训)室布局合理,整洁有序,通道畅通,通风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齐备。校内实验(训)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置应当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校内实验(训)室楼宇和重点风险部位处于24小时安保监控状态。

第三十七条  教学部加强本部门校内实验(训)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保养维护,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确保校内实验(训)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事关校内实验(训)室安全的仪器和设施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险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设全院统一的校内实验(训)室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状态监测、事项监督、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辅助决策、信息共享等综合管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不作为或敷衍应付,导致不良后果的教学部,学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启动或者提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十条  学院对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的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各教学部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校内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条款内容由教务科研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