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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教职人员考勤制度时间:2016-05-23 来源: 作者: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建立优良的校纪校风确保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教职人员是学院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及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假手续

1. 全体教职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度。教职人员应认真遵守学院劳动纪律,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参加学院规定的会议、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

2. 严格执行考勤与请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有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假期规定及待遇

1.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政府相关规定安排休息,寒暑假根据学院校历统筹安排休假。教职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等带薪假期。

2.病假

凡因病需要休息的教职人员须办理病假手续。病假三天(含)以上需要提供区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当月病假累计三天以内(含)工资照发。病假一个月以内的发放基本工资(为本人月工资的20%,下同)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按70%发放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三个月的,按停薪留职处理。

因病住院,病假在十五天以内(含)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一个月、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80%发放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70%发放基本工资。病假一年以上的,按停薪留职处理。

病假超过一个月,在病假期间享受相应工资待遇的人员,聘用合同期限应根据病假休息的时间相应延长。

3.事假                               

学院严格控制事假,因故必须请事假的,须按学院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按请假天数减发当日工资。事假连续一个月以上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根据聘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婚假、产假

教职人员结婚,按国家婚姻法规定休婚假(双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婚假须一次性休完,过期不可补休。休婚假须提前一周向部门领导申请。

女职工产假、终止妊娠休假办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假期遇节假日、寒暑假连续计算)。女职工妊娠期在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日之前休息的,按病假对待。女职工哺乳假,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可以上下午分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休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不影响学校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丧假

教职人员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请丧假。在本市处理丧事可休丧假三天,赴外地处理丧事增加路途时间。丧假期间正常计发工资。

7.工伤假

工伤假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假期时间计算

教职人员休假结束后须及时销假,休假时间的计算从休假之日起至销假止。

9.其他

新学期开学教职人员未返校工作,且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无充分理由请假)的人员,停发当月工资。

三、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普通教职人员请假一律先向部门领导申请。请假三天以内由业务主管签署意见,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综合事务部审批。

2.部门领导请假,需经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批准。

3. 所有人员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具体说明请假原因。因突发情况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须及时用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教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赴外地参加会议等,由部门负责人向学院主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派出。部门领导出差、赴外地参加会议等需向分管院领导或院长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教师外出参加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另行规定。

四、考勤办法

1.各部门应加强教职人员考勤管理,选派一名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如实记录本部门职工出勤情况。

2.每月考勤统计时间为月末25日。各部门考勤员于每月26日下班前将《教职人员考勤表》报综合事务部。如遇双休日、节假日需提前报送考勤表。

3.各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以身作则,并坚持原则,严格要求本部门职工,做好职工出勤管理工作。

五、违反工作纪律处罚规定  

1.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一次批评教育,二次通报批评,三次(含)以上扣发当日绩效工资。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按照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2.不参加学院的会议及活动,扣发当日绩效工资。

3.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均视为旷工。旷工一天以内扣双倍绩效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旷工三天(含)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工作时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无事串办公室等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月工资下浮3%-5%的处罚。

5.弄虚作假,开具虚假病休证明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考勤员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职工出勤情况,将对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月工资下浮3%-5%的处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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