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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关于教师参加技能竞赛及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奖励标准的规定(暂行)时间:2020-07-17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教师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学院决定,对竞赛取得奖项的教师及指导教师实施奖励。现就各类竞赛获奖奖励标准规定如下。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参加教学竞赛、职业能力竞赛等获奖的教师;

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相关竞赛获奖的教师。

第三条  竞赛级别及认定

予以奖励的竞赛活动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二)省级:由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竞赛。

(三)市级:由清远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市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竞赛。

(四)由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各类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竞赛,按照省级同类项目对待。

第四条  竞赛类别

(一)教师参加竞赛

1.教学能力竞赛。包括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多媒体课件大赛、教学设计大赛、各类课程讲课(说课)比赛等。

2.职业能力竞赛:包括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校园安保技能大赛等。

3.其他活动比赛:除上述两类以外的赛项,包括大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网络媒体作品展示、高校校卫队骨干业务展演等。

(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

1.职业技能及科技活动类:包括职业技能竞赛、大学生“挑战杯”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

2.文体活动类:包括大学生体育活动比赛、大学生文化艺术活动比赛、高校国旗护卫队交流展示活动等;

3.其他活动比赛:包括大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大学生美术作品展示、网络媒体作品展示等。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教师参加竞赛

1.教学能力竞赛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说明

国 家 级

20000

15000

10000

如有特等奖,则取至二等奖,奖金按最高档类推

省 级

10000

8000

6000

市(厅)级

6000

4000

3000

 

2.职业能力竞赛: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校园安保技能大赛等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说明

国 家 级

15000

10000

8000

如有特等奖,则取至二等奖,奖金按最高档类推

省 级

8000

5000

3000

市(厅)级

3000

2000

1000


3.其他活动类比赛:规范汉字书写比赛、网络媒体作品展等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备注

国 家 级

6000

5000

4000

  如设特等奖,则取二至等奖,奖金按最高档类推

省 级

4000

3000

2000

市(厅)级

2000

1500

1000


(二)教师指导学生竞赛

1.职业技能竞赛、挑战杯大赛、创新创业大赛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说明

国 家 级

15000

10000

8000

如设特等奖,则取二至等奖,奖金按最高档类推

省 级

8000

6000

4000

市(厅)级

4000

3000

2000

 

2.文体活动类:体育活动比赛、文艺活动比赛等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说明

国 家 级

10000

8000

6000

设特等奖的,取至二等奖,奖金按最高类推

省 级

6000

4000

2000

市(厅)级

2000

1500

1000

 

3.其他活动评比:作品征集、展示比赛、征文活动等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说明

国 家 级

5000

3000

2000

设特等奖的,取至二等奖,奖金按最高类推

省 级

2000

1500

1000

市(厅)级

1000

800

600


第六条、奖励办法

(一)竞赛项目结束,由部门(或教师个人)申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等)依据赛项组织部门下发的竞赛获奖文件,对获奖项目及参赛或指导教师进行登记备案。学年末,汇总所有竞赛获奖项目及教师名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院务会讨论批准,学院在教师节前夕对竞赛项目获奖教师进行奖励。

(二)如竞赛项目设有特等奖的,则特等奖为一等奖,一等奖为二等奖,依此类推,取前三名奖等进行奖励。

(三)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的比赛中同时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级别奖项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同一赛项多名学生获奖的,不重复计奖,只取一个最高级别奖项。

(四)教师团队合作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的,所得奖金由部门负责人依据教师承担工作量情况按比例分配。

(五)竞赛类别或级别不在本规定范围的,原则上不予奖励。如确实需要奖励的,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