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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 2022-01-18   作者:   来源:

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和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成为“对人好,对社会好”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学生。

第二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执行纪律处分必须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广大同学要坚持正面教育,树立正气,反对不正之风,传递正能量;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诚恳帮助,使其正视和改正错误。

第四条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各部门、组织、班级必须维护学院纪律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章  违反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必须责令本人做出检讨同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1.在校期间违反本细则规定并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应加重处理;

2.认错态度不好、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拒不写出检讨材料者;

3.违纪后向学院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

4.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5.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者;

6.威胁、诱骗或者唆使他人违反纪律者;

7.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者,要按违纪最高等级再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可酌情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

1.违纪后能立即承认错误、主动如实交代问题,态度较好者;

2.如实揭发、检举他人有功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者;

第十条  学生涉嫌犯罪的,学院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1.除本细则规定的“学习管理类违纪”外,处理违纪学生时必须具备如下材料:本人检讨材料、班级处理意见、教学系部处理意见、学院处理决定或学院处理意见。教学系部的处理意见要有教学系部主任和辅导员签字,学院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要有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2.处理“学习管理类违纪”学生根据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考人员的判定或举报情况,经教务科研处调查属实后,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1.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院及有关部门决定,其中,对于非学习管理类违纪,具体处理程序和权限按下列条款执行:

(1)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教学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在全院予以公布。

(2)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学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全院予以公布,并上报省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学习管理类违纪的处分权限,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处理,按下列条款执行:

(1)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2)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必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的,学院可以在校内公示7天后,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内,如本人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向教学系部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经教学系部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期,并予以公布。

留校察看期内,如本人无悔改表现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其所在教学系部研究并报学院批准后,可延长“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反本细则规定者,经院务会议批准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缓发毕业证书一年。

第十五条  处分自违纪现象发现之日起,一般应在15天内公布处理结果。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要做好处分过程记录。教学系部和学生工作处要分别做好处分登记。学生受处分的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保存,需真实完整的归入本人档案及归院文书档案。处分决定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七条  学生在受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后没有继续违纪行为,满6个月后可由学生本人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没有继续违纪行为,满12个月后可由学生本人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写出进步表现的事实陈述,经班级、教学系部、学生工作处作出鉴定,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8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按《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习管理类违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视为考试作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警告处分;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未经考务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不带有效证件,经劝阻无效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迟到超过考试入场时间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入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且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2.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3.交卷后再返回更改答题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6.考试过程中未经考务人员同意,传、接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7.利用考卷未交允许离开考场的机会,在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8.未经考务人员同意,在答卷前交换A、B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9.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加分资格、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5.三人及以上协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6.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7.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8.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如发送、传递、接收、听、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1.为作弊组织者或考生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2.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抄袭他人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由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院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企业实践教学过程中,违反实习纪律作如下处分:

1.未经许可,私自擅离实践教学岗位,3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10天给予记过处分,超过15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不听从企业老师的安排及不按企业要求去做,给予警告处分。

3.当面顶撞企业老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损坏教学设施、设备等公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遵守课堂纪律、教室、自习室、实验室、图书馆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按选课要求恶意选课或删除他人已选课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章  日常管理类违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宪法、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的处理:

1.经教育后深刻认识错误,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组织或参与各种非法活动者的处理:

1.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策划、组织和煽动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或参加非法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通过手机(包括短信、微信)、互联网等散布、传播反动信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组织批准私自结社或出版、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条幅、传单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张贴内容反动的、煽动性的大、小字报,或散发反动传单,制造谣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学院进行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法院、公安部门处罚者的处理:

1.被处以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私自藏匿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打架事件中相关人员的处理:

1.策划者:

策划打架,造成后果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试图使用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用凶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不诚信记录和严重警告处分。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导致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起哄者:

在打架时纠集学生起哄或参与起哄,导致事态发展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群架组织者和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打架以后威胁、恐吓受害人的加重处分。

8.在打架过程中,同时犯有本条各款所列的打架行为的几款者,要给予所犯款项中最高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参加集会或在其他公共场所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从事商业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不得参加刷单返利,租售银行卡、手机卡,或租售微信号、qq号,有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擅自翻越学院围墙进出的,首次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偷窃、诈骗、侵占、贪污、强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伪造票据、证卡,冒领别人物品、伪造他人签字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抽烟、打麻将、赌博、酗酒、吸毒者:

1.对抽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公共场所或宿舍吸烟,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禁止在校内打麻将,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3.酗酒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公共场所或宿舍酗酒肇事者,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贩毒、吸毒者和变相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用电、私拉电线及使用各种炉具等影响安全者的处理:

1.违规使用或存放电炉、加热器、电褥子、电暖器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明火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因违规用电、使用明火导致线路或物品起火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对校园内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一日生活制度的处理:

1.首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首次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2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熄灯就寝后,在宿舍区域内大声喧哗、起哄、使用音响等,妨碍他人休息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后能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返校,按以下情况处理:

1.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1天以上,2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3天以上,4天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5天以上,8天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9天以上,13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14天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故意不按规定着校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四十六条  损毁学院及各部门张贴或写出的通知、通告、布告、板报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不按规定乱张贴,且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毕业离校时违反学院的规定,焚烧、摔砸物品、破坏公物、严重影响生活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动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  通过手机(包括短信、微信)、互联网络散布、传播不良信息或诋毁、诽谤、骚扰他人以及恶意攻击公共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隐瞒事实真相、包庇违纪学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检举人、证人等恐吓、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损害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妨碍社会、学院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的处理:

1.在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当事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有违社会公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观看、制作、存放、传播黄色录相或淫秽书刊,隐匿不交淫秽物品,涂写、勾画淫秽语言、图画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不尊敬师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侮辱、威胁、打骂学院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及有其他侵犯他人人权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内违反《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准军事管理办法(修订)》中的有关规定,累计扣10分的进行通报批评,累计扣15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扣20分的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扣30分的给予记过处分,扣40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60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  考勤管理类违纪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军训、军体课、晚自习等都应及时、准确地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或免修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习、劳动、军训、军体课、毕业设计等活动无故缺勤者按上午旷课三节、下午旷课两节计算。所有进出校园的学生,需用“一卡通”在校门口专用学生考勤机进行刷卡。

第五十九条    迟到、早退、旷课:

1.迟到:凡在规定的开始时间到开始15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场所的均属迟到。

2.早退:凡在规定的结束时间前15分钟以内离开指定场所的均属早退。

3.旷课:无故不参加规定的学习、考试、会议和活动(含早练),或请假未批准,或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者,以及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1)旷课累计11-2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26-4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41-5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56-70节者,由教学系部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并报学院批准作留校察看处理;

(5)旷课累计超过71节者,由教学系部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并报学院批准作开除学籍处理。

4.实行双向考勤。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负责。教学系部汇总统计,每月公布一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对本细则未包括而又违反了上级或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细则类似条款给予处分;没有类似条款对照而又确应给予处分者,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处分”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考试”包括课程考核、各种水平证书考试及学院组织的其他考试。

第六十三条  对于2019级、2020级受到不同类别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将减少资助,直至取消资助。

第六十四条   2019级、2020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到警告处分的,学院将不再资助每月的生活用品的费用(零花钱);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学院不再资助每月的生活用品的费用和每学期的往返路费;受到记过处分者,学院不再资助每月的生活用品的费用、每学期的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用;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学院不再资助每月的生活用品的费用、每学期的往返路费、食宿费、教材及服装的费用;开除学籍者,学院不再资助任何费用。以上处分期满,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情况可取消、降低或加重处分,学院视情况恢复相应资助。

第六十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受警告或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入党推优、评优、评先、享受奖助学金等资格。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院学字〔2019〕32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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