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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公用机动车辆 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7-03-03 来源: 作者:

 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公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院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本着规范化、制度化及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为正常教学管理、学生工作及全院师生员工提供可靠的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条  实行公用机动车辆归口管理制度。机动车辆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由综合事务部负责。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用车制度。教职工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应在前一日提报计划,报综合事务部统一安排。综合事务部主管人员依据提报的用车计划,本着“优先教学、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车辆。

第四条  严禁无令行车。车辆使用人员和驾驶人员应该按照派车要求使用车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范围。确因工作需要,应及时上报综合事务部主管人员同意。

第五条  严格控制机动车辆使用。学院公用机动车辆一律不得擅自外借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并必须由该车辆驾驶员驾驶。

第六条  综合事务部必须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每辆车分别建立“行车记录表”,每日出车结束后驾驶员应记载日期、地点、用途、行驶里程。学院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作记载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条  教职工因私用车,必须报综合事务部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按1/公里交费。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按2.5/公里交费,同时,扣发驾驶员和用车人员岗位工资的5%10%,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  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夜间不能返回学院的,用车人员应报经综合事务部批准。

第九条  车辆加油费、维修费、保养费、停车费及过路过桥费等,按有关规定验据报销。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实行公用机动车辆驾驶员负责制。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并熟知所驾车辆的性能、状况及出行路线。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按规定车速行驶,避免发生交通违章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发生交通违章,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驾车。驾驶人员出车期间,严禁饮酒。因酒后或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瞌碰等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保洁工作,保持车辆状态、性能良好,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上路。并根据车辆技术规定和使用状况提出计划,报综合事务部主管人员,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

第十六条  因驾驶人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所需修理费用,视情节轻重由驾驶人员按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磕碰刮蹭时,车辆驾驶人员应及时通知综合事务部负责人。驾驶员应依据车辆保险项目、范围及事故责任,及时办理保险赔偿和责任认定。

第五章   违章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公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罚款的,由该车辆驾驶员负责缴款。

第十九条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形成对学院进行责任追究的,特根据情节轻重,车辆驾驶员应缴纳一定比例的赔款或扣发当月工资。对综合事务部负责人、主管也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使用于学院所有公用车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